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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实施晋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制度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添加时间:2007/10/22
      泉州市正式实施《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并制定“实施细则”规范补助范围、补助条件、补助标准、项目库的建立、资金的申请、审批以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计划2005年-2009年每年筹集2000万元,5年筹集1亿元。重点项目包括: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饮用水源保护等项目。专项资金筹集原则是市本级财政固定投入,下游受益县(市、区)按用水量比例等因素合理分摊。让受益地区、受益者向水环境保护区、流域上游提供生态保护经济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上游地区政府组织实施并经市环保局审批或报备的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要求上游的县(市、区)应加大流域的保护和综合整治力度,上游的县(市、区)应确保县域、区域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标准,达不到要求的暂缓安排所在县(市、区)补偿专项资金补助。